
第10章 海洋管理 林雨莊編譯
海洋是一個三維環境,在其大部分表面以下超過一公里深處。海洋中的地理邊界很少像陸地上的邊界那樣清晰。船隻交通,海洋生物和污染從一個海洋區域自由地移動到另一個海洋區域。這使得管理海洋成為巨大的挑戰。
1600年代初期,荷蘭政治家雨果·格羅蒂烏斯(Hugo Grotius)提出了“公海自由”的思想。據此,近海向任何可以到達海洋的人開放。這個想法適合當時強大的歐洲國家的宗旨。他們希望能夠方便地進入公海,以擴大與全球其他地區,尤其是遠東地區的貿易。
1672年,英國人將海岸線旁邊的一條水帶稱為“領海”。英國領海寬3海哩(5.6公里),人們判斷的寬度可以用大砲從陸地保護。英國人可以在這些水域捕魚,但其他國籍的漁民則需要尋求許可。不久,其他國家建立了類似寬度的領海。
公海自由和領海自由這兩個傳統一直沒有受到挑戰,直到1945年。美國總統哈里·杜魯門(Harry Truman)在他的《杜魯門大陸架(大陸棚)宣言》中宣稱,美國控制著與美國並列的大陸架(大陸棚)海床領土。大陸架(大陸棚)的外邊界被認為是183公尺的深度,通常遠遠超出領海的界限。
《杜魯門宣言》促使其他國家開始要求對其大陸架(大陸棚)進行控制。南美西海岸的國家由於附近有海溝而擁有狹窄的大陸架(大陸棚)。美國式的主張不適合他們的情況。他們宣布控制了從海岸延伸200海哩(370公里)的區域。此外,他們要求該區域內水體的資源,而不僅僅是海床。他們還主張有權控制其他國家的船隻進入該區域。
為了建立關於出海及其資源進入的要求的標準規則,聯合國召集了一次國際海洋法會議。該小組在1958年至1982年之間舉行了多次會議,當時130個國家最終簽署了《海洋法條約》。該條約於1994年成為國際法,現已有150多個國家簽署。

海洋法條約
《海洋法條約》力求對不同規模的國家公平,以使擁有大型海軍和捕魚船隊的國家不會掠奪較小國家的海洋資源。《海洋法》的許多規則中有幾條規定了對沿海水域的控制以及對深海海床的訪問。
該條約賦予各國對領海的主權,領海從其海岸延伸12海哩(22公里)。他們還可以要求一個專屬經濟區(EEZ),該經濟區距海岸200海哩(370公里)。在該區域內,它們控制著海底和水體中的商業活動,例如釣魚,鑽探等。還希望控制國照顧其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
在《海洋法》中,大陸上升以外的深海底被稱為“區域”。它被認為是“人類的共同遺產”,如果有人希望開採其豐富的礦產,則應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ISA)的許可。該條約的目的是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深海採礦作業的收入和技術,以便不僅最先進的技術國家也將從深海資源中受益。該條約的這一部分爭議最大,各國未能就應如何生效達成一致。在那一刻,深海開採在經濟上無利可圖。但是,在不久的將來,那些希望在深海開採礦物的人將測試該條約的這一部分。
管理 污 染
超過四分之三(按體積計)的海洋污染從陸地,河流或通過空氣進入海洋。為了遏制海洋污染,需要對陸地上的人類活動和海上人類活動進行同樣的管制。
國際法旨在防止船舶將幾乎任何種類的廢物傾倒在海上。幾項國際條約都有管理海上污染的規則,但這些規則需要強制執行才能生效。1991年,美國會計總署估計,MARPOL(《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約》)的成員國中,實際上只有三分之一不到遵守該條約的規定。此後情況略有改善,但要使成員國執行其已同意的規則,這是一場艱苦的戰鬥。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署)通過其“區域海洋計劃” 在監測海洋中是否有污染跡象方面處於領先地位。環境署強調那些受污染影響最嚴重的地區,然後尋求讓受影響國家的科學家,政客和規劃人員共同努力解決共同的問題。
幾乎完全被人口稠密的土地包圍著的海洋是所有污染最嚴重的海洋。這樣的海域包括加勒比海,地中海和波羅的海。例如,地中海以至少24個國家為邊界。這些國家包括北非的發展中國家,西南歐的富裕國家和東部的前蘇聯國家。儘管在政治和經濟上存在分歧,但這些國家中有16個在1975年舉行會議,審議了地中海的污染問題。到1985年,這些國家已經同意了《地中海行動計劃》。這旨在減少來自陸地,海洋和空氣的污染,保護瀕臨滅絕的物種,並建立海洋保護區。它還尋求對所有新的開發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對發展如何影響環境的科學評估)。進展相對緩慢。到1995年,MAP的10個主要目標尚未實現。地中海地區的紅潮和海豚死亡仍在繼續。每年,有超過4.4億美元(4億噸)的原始污水進入地中海。通常,只有在明顯的公共衛生危害威脅到當地旅遊業時,才採取控制污水污染的行動。
管理捕魚
假設漁業科學家對可持續捕撈水平進行了正確的計算,則可以對漁民可以捕撈的種類設定各種限制。可以給漁民配額以允許他們捕撈的魚的數量和類型。他們可能只被允許使用某些類型的齒輪。漁網帳幕可能具有較大的網眼尺寸,以允許小魚逃脫。可能允許漁民只養大魚,以便將未成熟的魚放回海中生長和繁殖。
不幸的是,漁具並不僅捕獲預期的魚。當捕撈配額的黑線鱈時,北大西洋拖網漁船也會捕到鱈魚。小魚和不需要的物種被當作副漁獲物。當被扔回海中時,許多兼捕物死亡。解決方案是拖網漁船首先要避免捕獲兼捕物,但是如何做到這一點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目前,漁民在海上傾倒兼捕或將其研磨成魚粉。
使用“無捕撈”儲備是漁業管理的一種方法。“禁止捕撈”區域是禁止釣魚的安全避風港。有論據認為魚在這個安全區域長大。他們產下大量卵,孵化後可提供豐富的魚幼體供應。這為附近的捕魚區提供了魚苗(幼魚)的來源。這種方法似乎有效。在肯尼亞,當過度捕撈的沿海水域設立禁捕區時,即使漁民的捕撈麵積減少,漁民的漁獲量也會提高。來自許多引入了禁採區的國家的科學家在2001年美國科學促進協會(AAAS)的一次會議上開會。他們的結果證實了禁採區的有用性。在大多數情況下,禁漁區的生物多樣性和魚類規格都比相鄰的漁區更大,附近的漁獲量也有所增加。
衛星遙感和GPS導航等新技術的使用,使漁民能夠以幾乎外科手術的精確度找到和去除魚類資源。同時,這些技術為警察捕魚提供了手段。可以通過衛星或飛機監視漁船,以幫助確保它們不違反捕魚法規,這是歐洲目前使用的一種方法。
海洋保護區
海洋保護涉及保護海洋棲息地,同時允許諸如旅遊和捕魚之類的商業活動繼續進行。人們將繼續開發海洋資源。訣竅是以一種可持續的方式做到這一點,而不會對物理,化學和生物海洋環境造成不當的損害。輕描淡寫地說這是一個艱鉅的挑戰。
海洋保護的一種方法涉及將海洋的一部分留出以進行特殊保護,例如在“非禁漁區”的情況下。現在,全球有1,600多個海洋保護區(MPA)。儘管這是一個令人鼓舞的發展,但許多MPA很小,不包括它們所包含物種的繁殖,育苗和成年飼養區域。一個物種生命週期中的一個階段可能在MPA中受到保護,但不在MPA之外的其他階段則沒有受到保護。海洋生物學家現在建議擴大MPA或建立MPA網絡,其中包括受保護物種生命週期不同階段的關鍵區域。
許多MPA僅提供較差的保護。例如,MPA內可能禁止某些活動,例如採礦和石油勘探,而其他活動(例如商業捕魚)則被允許。許多發展中國家即使願意也沒有資源來保護自己的MPA。即使在發達國家,海洋保護也可能與其他利益競爭而失敗。例如,佛羅里達州歷史悠久的海洋保護區中的一些珊瑚礁被沿海房屋開發產生的污水污染所破壞。美國採取了一些措施來加強對其MPA的控制並創建新的MPA。2003年,美國水域有13個海洋保護區,總面積近47,000平方公里,幾乎是佛蒙特州和新罕布什爾州的總和。這約占美國水域的1%。
物種保護
儘管在使各國進行合作方面存在問題,但在保護目標物種方面仍取得了一些傑出的成就。1911年的《國際海狗條約》保護了北部的海狗和海獺,這兩種動物都因大量捕獵其毛皮而受到威脅。從那以後,他們的人數急劇增加。在美國和加拿大的某些地區,以前滅絕的海獺已被重新引入。
國際大比目魚委員會成立於1924年,旨在保護世界上最大的比目魚太平洋大比目魚的種群減少。自1938年獲得全面保護以來,到1930年代,加利福尼亞灰鯨的數量已減少到不足500只,如今已增至8000多只。
致力於保護物種的機構通常在針對特定地理區域中的一個或幾個物種的情況下效果最好。即使那樣,他們也不總是成功。儘管國際大西洋金槍魚養護委員會(ICCAT)努力限制金槍魚的捕撈量,但到1990年代後期,西大西洋的藍鰭金槍魚種群已萎縮至其1975年規模的10%。毫無疑問,原因之一是這種魚的市場價格高得驚人。一個大型標本的價值可能高達60,000美元,這是一輛豪華車的價格。
自1930年代以來,北大西洋右鯨受到保護,但其數量未能恢復。這些緩慢游動的沿海鯨魚必須與海洋污染,糾纏在漁網中以及與船隻的碰撞作鬥爭。剩下的不到500個,他們的前途一片黯淡。
國際合作與環境條約
來自淡水,土地和空氣的污染物可能傳播數百或數千公里,從而影響海洋的特定區域。例如,內陸砍伐森林會導致水土流失,這會增加河流的沉積物。一些沉積物最終進入海洋,在那裡可以窒息珊瑚礁。廣大地理區域的國家都需要合作應對威脅單一海水的環境問題。
《地中海行動計劃》等國際條約,試圖協調各國應對海洋污染,沿海地區發展以及其他環境問題的方法。進展緩慢,但令人鼓舞的跡像是,政治敵人確實會聚並努力尋找共同的環境問題的解決方案。
數十項國際環境條約直接涉及海洋環境。但是,環境條約只能在其法規得到同意和執行的範圍內起作用。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相比,富裕國家更有能力應對環境問題。而且,幾十年前,當許多工業化國家積累了財富時,環境問題就不再那麼令人關注了。他們的許多行為現在將是非法的。公平的是,發達國家協助發展中國家滿足當今所要求的更嚴格的環境控制。
有成功的故事。一個例子是平流層中臭氧層的穩定化。該層有助於阻擋陽光直射到地球表面的紫外線。在過去的二十年中,南大洋上臭氧層的變薄導致浮游植物的產量下降。釋放到大氣中的被稱為氯氟碳(CFC)的化學物質與平流層中的氧原子發生反應。這樣可以防止臭氧層像通常一樣厚。較薄的臭氧層表明更多的紫外線正在通過,從而破壞了海面附近的浮游植物。一項名為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環境條約鼓勵各國遏制其從氣溶膠噴霧劑,泡沫塑料的生產以及冰箱和空調系統中的冷卻劑中釋放的CFC 。臭氧層的變薄似乎已趨於平穩,我們可以預期,臭氧層將在未來十年內增厚。
兩項主要的國際條約包括保護全球海洋的法規。一種是《海洋法》(本章前面已進行了描述),自1982年以來已添加了其他功能,例如關於養護和管理魚類種群的規則。另一項是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地球峰會上達成的《生物多樣性公約》。這兩項條約都強調了生物資源的重要性,並著重強調了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兩者都試圖確保發展中國家獲得生物資源,這是“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即認為發展能改善當今人民的生活不應消耗自然資源或增加環境問題,因為這是發展中國家的觀念。未來的子孫們。為了將這些條約化為實際行動,需要有這樣做的政治意願。但是,在撰寫本文時,海洋環境的狀況繼續惡化。此外,全球變暖的幽靈隱約可見。
海洋的未來
許多科學家懷疑,全球變暖是對陸地和海洋生物福祉的最大短期威脅。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可能會增強溫室效應並加劇全球變暖。如果是這樣,減少化石燃料的燃燒是解決該問題的最佳方法。這將要求人們減少使用汽油和其他基於石油的燃料的浪費。方法可能包括使用耗油量更少的車輛;在隔熱性更好,能源效率更高的房屋中生活和工作;並使用更清潔的可再生能源,而不是煤炭,石油或天然氣。照原樣,美國仍然生產世界上超過20%的工業溫室氣體。
如果全球變暖正在發生,那麼它可能會以我們無法預測的方式引起洋流改變方向,以及天氣和氣候模式改變。如果像許多科學家懷疑的那樣,下一世紀海洋略微變暖,那麼海平面將會上升。僅50cm的上升將以毀滅性的洪水威脅到地面低窪的部分。孟加拉國以及印度洋和太平洋等地勢較低的島嶼國家將受到最嚴重的影響。相比之下,北美和歐洲的交通將很輕鬆,但即使到那裡,大多數國家的沿海土地也將受到數百平方公里的威脅。
科學家對於洋流和氣候如何相互作用,或者生態系統如何適應環境變化還不夠了解,因此無法對全球變暖的影響做出可靠的預測。研究人員必須有資源來監視海洋-大氣系統,以跟踪物理,化學和生物變化,這一點至關重要。無論在家裡,在學校還是在大學裡,或者在沿海地區,我們都可以發揮自己的作用。我們可以做出選擇,以減少浪費,減少消耗的能源並減少造成的污染。我們可以為他人樹立榜樣。通過問“我們的行為是否為下一代創造更好的環境做出了貢獻?”,我們可以提醒自己我們所扮演的角色。讓我們的答案指導我們的行動。


邊界糾紛
小島嶼可以在其海岸周圍建立200海哩的專屬經濟區(EEZ)。許多較小的國家有許多倍比自己大國專屬經濟區“ 的土地面積。因此,各國對聲稱擁有小島嶼為其領土特別感興趣。1982年英國和阿根廷之間的馬島戰爭中戰鬥了部分有爭議的索賠福克蘭群島“ 專屬經濟區。幾個國家- 包括中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台灣和越南- 在中國南海中部宣稱對南沙群島。這些原本不重要的島嶼擁有龐大的專屬經濟區,擁有大量的漁業和礦產資源。
由於海平面由於全球變暖而導致的上升,一些國家擔心,他們的離島可能會消失在茫茫大海。如果是這樣,這些國家可能會失去他們的要求到海島' 小號專屬經濟區。例如,日本正在太平洋一個偏僻,低窪的島嶼周圍建立海上防禦系統,以確保這種情況不會發生。
1. 在海灘上,清理你看見的垃圾,別讓你自己的任何垃圾留在海灘。
2. 找出您吃的海鮮來自哪裡。是否以可持續的方式捕撈或養殖,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對環境的破壞?
3. 參觀水族館和海洋生物中心。他們可以做什麼來保護海洋生物?如果他們將海洋哺乳動物俘虜,他們是否打算將它們放回野外?
4. 詢問您當地的官員及議員,他們正在做什麼以改善我們的海洋質量。他們對全球變暖有何看法?他們是否正在採取措施減少化石燃料的燃燒?
5. 拒絕購買貝殼或其它海洋紀念品,除非你知道它們的來源以及它們如何被收集。如有疑問,請不要主動購買。
6. 加入一個海洋環境保護組織,該組織致力於保護野生動植物,並組織行動清理海洋。
7. 與朋友和同學一起,訂閱自然歷史雜誌,閱讀國家報紙的環境部分以及研究書籍和網站,以了解有關海洋環境的更多信息。通過討論和辯論發現的內容加深您對環境問題的理解。
